"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依據"不具有合法性
由中國建筑業協會提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一條備受建筑行業詬病的規定,正在全國范圍內清理。該條規定存在于多地涉及審計的地方 性法規中: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
6月16日,澎湃新聞從中國建筑業協會獲悉,他們已于近日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反饋函。在反饋函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該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多地規定政府項目工程款結算以審計結果為準)
2015年5月,中國建筑業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寄送了一份《關于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的函》。
在函中,中國建筑業協會稱,近年來,北京、山東等14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先后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
如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第24條規定:審計機關審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決定,有關部門應當作為辦理竣工驗收、工程結算以及固定資產移交的依據。
北京等地的審計條例還要求,承發包雙方“應當”把此規定列入合同條款。如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審計條例》第23條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接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合同中約定,建設項目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雙方應當配合、接受審計,審計結論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依法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上述內容。
江西等地的審計條例則規定,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中國建筑業協會認為,如果通過審計發現確有對工程結算款高估冒算行為,甚至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完全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中的撤銷、無效等有關條款,或按照相關法律移交法院審理。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雙方的最終結算依據,不僅不合理,也沒有現行法律的支持。
“長期以來,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并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中國建筑業協會在函中稱,該規定不利于保護施工企業合法權益。
中國建筑業協會還認為,通過地方立法強制要求將審計結果運用于民事合同的價款結算,實際上是以行政定價代替市場定價,而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行政監督關系,審計機關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合同法把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作為從事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此規定違背了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原則。”
法工委:部分地方的規定超越立法權限
近日,澎湃新聞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求證獲悉,他們已按照備案審查的有關工作要求,向建議人中國建筑業協會反饋了審查意見。
澎湃新聞在反饋函中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收到中國建筑業協會來函后,他們對有關審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梳理,并依照立法法規定對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征求了審計署、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住建部、國資委、最高法等多家單位的意見,并赴地方進行了調研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反饋函中稱,經研究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我們已將研究意見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目前,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正在對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自行清理、糾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函中表示,將持續跟蹤清理、糾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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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已得到圓滿解決
近年來,北京、上海、山東、江西等多個地區先后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審計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對此,廣大施工企業反響強烈,呼吁撤銷此規定。我會圍繞此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影響進行了調研,并與一些熟悉建筑市場的法律專家進行了認真研討,認為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界限,超越了《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監督職能,也與合同雙方平等自愿原則相矛盾,在實踐中極大地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為此,我會聯合26家地方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于2013年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并建議予以撤銷。2015年5月我會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按照法工委的要求,我會補報了企業案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月5日,我會收到法工委《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復函》提出,在收到我會于2015年5月提交的《關于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的函》后,法工委經過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2月22日,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準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6月13日,應法工委邀請,我會有關負責同志赴法工委辦公室聽取了此項工作的開展過程和最新進展情況,了解到各地現已完成自查,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工作亦在抓緊落實。
至此,我會聯合有關協會共同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的工作取得了圓滿結果,有力維護了建筑業企業的合法權益。